公司治理良好,投資大眾才有信心將自己的儲蓄交由上市櫃公司運用,這對社會資金的活絡以及企業界營運資金的充裕程度都具有高度的正面作用。
改善公司治理必須加重董監事的責任,為了減輕上市櫃公司的董監事因本身疏忽而造成的法律風險,於是出現了「董監事責任保險」的保單,針對董監事潛在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當然不保)以及訴訟費用,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然而,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在提供或促銷此項保單時,似乎仍將重點放在保費高低,以及保障範圍的界定方面,亦即是在特定的保費水準下,哪些項目可以理賠,哪些不能理賠,成了雙方最關心的議題。此一做法,似乎尚停留在銷售導向的模式,忽略了「風險管理」以及與會計師合作等有意義的配套措施。
換言之,理想中的保險公司,其作用或「經營模式」 不應只限於「收取保費,事後理賠」而已。它應該更積極地採取行動,經由輔導,設法降低投保者的潛在風險。
此一風險管理的理念,表現在董監事責任保險上,應包括以下的積極作為。
第一,保險公司應主動教育投保公司的董監事,使其瞭解擔任董監事的具體法律責任何在,以及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採取哪些作法以降低本身的法律風險。因為除了刻意掏空公司者外,大部分董監事若涉及法律事件,絕大多數是由於疏忽或對法律規範的認識不足。(以詐欺、背信等方式來獲取不當利得的預謀犯,不受保險保障,而且他們通常對法律十分精熟,因此不在此討論範圍之內)。
第二,保險公司可以考慮更進一步對投保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以及內稽內控制度進行深入的檢核與輔導。保險公司規模大,專才多,累積的經驗也遠比個別上市櫃公司豐富,因此擔任此項工作,十分恰當。保險公司「免費」提供此項服務,不僅在促銷上能創造極高的吸引力,而且當相關制度成功地落實執行後,理賠的機率也可以大幅降低。前一項所談的宣導與教育,當然也可以減少保險公司理賠的支出。
第三,保險公司還可以結合簽證會計師來再強化上述的作法。會計師在公司治理中,也負有很大的責任,許多會計師為了降低責任風險,也投保責任險。事實上,保險公司若能聯合董監事、會計師,公司治理的工作一定更能見到成效。
第四,在保險公司的輔導與要求下,能確實做好公司治理的上市櫃公司,理賠的風險當然減少。因此,保險公司可以依據這些上市櫃公司以及其董監事「聽話」的程度,降低其保費,這不僅對它們形成實質的誘因,也是對一些循規蹈矩、確實做好公司治理的上市櫃公司的肯定與鼓勵。
大家都關心公司治理,而經由教育與制度建立以防患未然,應是比嚴格法律規範更有效的途徑。本文所建議的方法,可以讓上市櫃公司、股東、董監事、會計師等各方面多贏互利,而且保險公司由「收取保費,事後理賠」,轉變為「積極輔導、降低風險」的經營模式,一定會廣受上市櫃公司及董監事的歡迎。率先採取本文所建議方案的保險公司,其此類業務的蓬勃發展,將指日可待。
●本文于2007年刊載於《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