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專業人員也應大量運用個案教學

      個案教學在商管教育中日益受到重視,事實上個案教學法也可以廣泛地運用到專業人員的培訓。現就以美國某州政府建管單位的審核人員為例來說明。
任何建案都需要經過政府建管單位的審核,因此需要大量的審核人員。新進審核人員雖然都具有建築或土木工程等相關專長背景,但就職之初,還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訓練與實習。傳統的培訓方法是:先以上課的方式逐條講解建築法規,幾個月後,再將新進人員派到工作崗位實習。一開始是觀察負責輔導的資深員工(亦即所謂的「輔導員」或「mentor」)如何進行工作,不久後就開始自行處理案件。處理過程中若不明瞭,可以隨時請教輔導員,審核完畢再交由輔導員複審及指正。新進人員的審核結果當然錯誤不少,包括對事實資料的疏漏與誤判,或對法規適用性的誤解以及詮釋的偏差等。這樣經過幾個月「自行研判決策」、「送請輔導員修正並指導」的過程後,新人逐漸累積經驗,即可以開始獨立負責較簡單的案件。事實上,各行各業新進人員的養成幾乎都是如此進行的。

傳統作法的缺點

然而,此一傳統做法的缺點不少,缺點之一是耗費太多輔導員的時間與精神。而且輔導員原來即有本身的工作,針對新進人員的案件,輔導員必須投入時間重新仔細再看一遍才能提出較深入而正確的指導意見,使指導新人成為十分沈重的工作負擔。缺點之二是,有些輔導員熱心主動,但有些則對指導新人缺乏熱忱,只是虛應故事,造成輔導效果難以掌握。缺點之三是,有些輔導員本身知能未必高明,在「師徒傳承」的過程中,還可能誤授了一些不恰當的方法,甚至投機取巧的竅門與工作態度。缺點之四是,上級對輔導員的輔導品質不易衡量,也難以要求,因為若新人學習效果不佳,不容易界定究竟是輔導不力,還是新人本身的問題。
針對這些現象與缺點,解決辦法是:就近年送審案件中,選出具有代表性的大小案件數十項,再邀請十幾位對這項業務有興趣的建築系教授,針對這些案件,與資深的建管審核人員一起投入一段時間共同研討,來深入分析這些案件,應引用哪些法規及學理,應如何審閱、問題何在、應如何回應申請單位等。當教授們熟悉這些案件後,即可共同負責每年新進審核人員的培訓課程。培訓方法即是以這些過去的真實案例來進行「個案討論」。讓學員們深入分析書面案例資料,再針對個案內容,做出分析與決策,教授再加以指導與啟發。
運用個案來培訓新進人員的好處

這種方法的優點包括:第一,雖不能完全取代現場實習與觀摩,但可以大量節省輔導員耗費在輔導新人上的時間,提升新人成長的速度。第二,教授擁有學理基礎與教學經驗,因此在分析、解說與啟發思考方面可能比輔導員的輔導效果更好。第三,培訓課程可依教授專長分工,因此每位教授其實只需深入了解六、七個個案的資料,對這些個案的來龍去脈、潛在問題、各種可行方案利弊等完全瞭如指掌,在教學時可以輕鬆地進行全面而周延的指導,肯定比實務上的輔導員在現場的及時回應更周延。第四,使用具代表性的案例,加上公開教學,更可以確保新進人員能習得更全面而正確的審核方法,而且各新進人員也不會因為所跟隨的「師父」(輔導員)不同,而各有各的學習內容與思考模式。第五,教授熟悉了這些實務,對本身在學校中的教學也有幫助,經由他們在大學裡的教學,可使建築系學生於在校期間即能更了解「送審標準」,有助於將來就業後的「申請送件」的品質。第六,這些建築法規絕非完美,也需要不斷地修正,教授們在深入了解實務後,將更有能力結合理論與實務問題,對建築法規的修訂提出有深度的政策建議。
類似的概念與方法,必然也可以應用在初入職場的會計師或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的培訓上,使他們的查帳、實地查核或案情分析的工作可以更快進入狀況。

本文于2008年刊載於《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