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事業公營化」的注意事項

標題沒有排錯,是「民營事業公營化」。過去二十年來,「公營事業民營化」是世界各國重要經濟政策之一。此一政策的前提是:市場經濟蓬勃發展,公營事業的政策性角色日漸式微,而且在經營效率上也遠不如民營企業。為了提升生產力與營運彈性,因此主張公營事業應加速民營化。尤其是已出現市場競爭機制的產業,更應讓資源分配、價格水準、資金流向,以及企業之成敗存亡等完全讓自由市場來決定。
除此之外,經濟學家多年來所形成的共識是政府能力有限,因此應儘可能減縮其影響力,只負責遊戲規則的制定,讓民間企業在追求利潤的動機下,自然運作出合乎社會整體福祉的結果。
然而,這次金融海嘯所帶來的經濟危機與各國的因應措施,卻讓大家開始重新檢視這些前提或思維模式。例如,民營企業經營不善,為何要政府拿全民的錢來抒困?以追求利潤為目標的企業,為何要在法律要求之外,還負起提供就業機會的責任?民營銀行所貸放的金錢,也都是存款人的血汗錢,銀行為何不能基於風險控管,選擇「雨天收傘」?如果這些作法皆有其正當性,表示多年來大家所深信的自由市場機能前提假設,已受到根本上的挑戰。既然如此,則「民營事業公營化」也並非不可討論。
現就以政府抒困來說。政府投入資金救企業,究竟應採借貸方式,還是入股方式?若採借貸方式,應如何確保債權?如何確保接受抒困的企業能合法合理地運用這些借款?如果為了加強管控,要求接受抒困的企業,減資認賠後,再由政府以增資入股的方式,取得若干董監席位,並對其經營方向有所要求與指導,則已有「公營化」的成分在內了。
這種公營化過程,牽涉到幾項重要的決策。第一,應該針對哪些企業進行抒困?其實,無論是要求銀行延展放款期間、公營行庫直接放款,或政府入股,此一決策都是最根本的,因為國家資源有限,不可能通通有獎,因此必須有客觀理性的選擇標準與程序。
第二,哪些企業值得政府以入股方式予以協助?
第三,政府入股之後,應如何監督?事實上,即使是政府貸款,或為其未來之經營成果「背書」,也都需要講求監督的方法與機制。
第四,政府若派任董監事,則他們的權責、待遇,以及能力與操守的要求水準也都必須事先仔細規劃。否則這些代表政府前往監督抒困企業的董監事未必能發揮預期的效果。
第五,政府入股後,既要監督企業,又不可因政府之介入而降低其經營的靈活度,其間輕重之拿捏,需要高度的政治與經營智慧。
第六,政府在入股時,就應思考未來「再度民營化」的時機與可能性。易言之,公營化或政府入股不必然是長期的作法,將來如果經濟情勢回轉,或該企業的經營績效開始改善,就應逐漸釋出公股,使其回歸民營的身份。如果政府資金一進一出之間,竟能獲利,代表政府此一抒困作為,不僅值得,而且也表現出良好的執行力。若資金投入後,毫無起色,最後還是結束營業,表示當初根本不應對這種企業抒困。這也是日後評估政府抒困政策的指標。
無論是民營化還是公營化,這些細緻的規劃與制度,都是政策成敗的關鍵。

本文于2009年刊載於《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