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與誠信

  守法與誠信是近來的熱門議題。在先進國家,此二者似乎比較受到普遍的重視,而且人民(包括政府官員在內)是否能做到這兩項,也是社會進入現代化並躋身於文明國家之列的重要關卡。
守法與誠信的重要性,應不難理解。社會的運作需要眾人和許多機構的合作與投入,因此,必須先將權利義務界定清楚,使各方的努力與貢獻之間有了合理的約定,才能各自發揮角色,各取所值。政府或治理機構的存在,即是為了規則的制定與落實,一方面設計各種體系運作的法則,一方面也確保大家遵守約定,使各種創價活動可以順利進行。然而法令並不足以規範所有的社會行為,因此又需要有倫理與誠信,以防範有人為了一己之私而破壞了整體社會的運作效率與合理性。
如果國民普遍不守法,或沒有誠信,輕則勞役不均,有人不勞而獲,因而影響了大家努力的意願;重則巧取豪奪橫行,暴力與謊言充斥,甚至瓦解了社會的合作基礎,走回到弱肉強食的叢林社會。
然而,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國民普遍的守法習慣不佳?什麼緣故,使愈來愈多人不重誠信?
守法習慣不佳的原因,不只是「法治教育」不足或執法不嚴,更根本的原因是法律不切實際,甚至不合理,而使得完全遵守法律幾乎不可行,於是只有「另想辦法」,其結果雖不至於形成「人人都是犯法者」,但社會對法律的尊重程度已大打折扣。事實上,此一現象從學校教育中即已浮現,中小學教育中存在著種種不合理又難以落實執行的規定,甚至使學生產生「守法者為異類,能突破規定才是英雄」的價值觀念。再者,由於規定不合理,也使教師難以依照規定,對違反規定者嚴格懲處,於是大家又進一步體認到規定未必「玩真的」。到了軍中,一句「可大可小」,更已貼切地描述了所有規定在實務上的彈性以及詮釋上的自由度。
企業界的普遍認知,許多法令之不合理,幾乎已到了不違法或不鑽漏洞不可的情形。而執法單位又經常秉持著「可大可小」、「可辦可不辦」的態度,在此情況下,守法精神當然難以提升。因此,法令的簡化與合理化,才是改善守法習慣的關鍵。
至於誠信,則與社會記憶息息相關。誠信或「重然諾」的作用在建立別人對自己的信任,將來在爭取別人合作時,包括:人際間的合作、企業間的交易或政治人物提出政見爭取選票等,即使無法提供立即的回報或實質的擔保,但由於別人相信你會遵守諾言,因此依然願意與你合作或提供支援。而誠信主要源自於過去所累積的表現,並儲存在社會記憶中。
若社會缺乏記憶力,則誠信的作用即十分有限。人人都只看到眼前的利害關係,只想著未來的好處,而無視於過往的表現;或明知某人有誠信問題,但是為了自保,為了擔心得罪人,而不願挺身而出,提醒大家注意,則整體社會就會得到失憶症。換言之,為了息事寧人,結果造成了姑息養奸;因為自掃門前雪,而縱容誠信有問題的人可以不斷以欺騙的手段獲得不當的利益。
從此一角度來看,社會記憶力的缺乏,美其名為寬宏大量,不計前嫌,但實質上是因為社會集體對公眾事務關心不足,凡事僅從個體的短期利益考量所致。

●本文2006刊載於《今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