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民營化後的公營事業,其公股董事席位應否過半?此一議題的存在,即表示我們對公營事業民營化的政策,在觀念上尚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十七年前,筆者在天下雜誌刊出的第一篇文章就是談公營事業民營化,之後又陸續提出不少相關撰述與研究結論。多年來的一貫主張可以簡單歸納如下:
第一,政府應配合產業的發展與成熟,將公營事業民營化。易言之,若未來民間將有能力積極參與某一產業,則該產業就不必再有公營事業存在。因為市場機能將取代了政府政策的干預或支持,而且公營事業效率低,和民營企業一起競爭,終究不是對手,不如及早民營化,可以活化原來公營事業中的資源與人力。
第二,長期中任何產業都不宜有公營與民營事業並存的現象。公營事業效率不佳,一味挨打,全民吃虧;反之,若公營事業運用政策(例如,政府之採購偏向公營事業)來競爭,則對民營業者不公平,亦違反市場機制。
第三,一旦確定民營化政策,即應以公平公開的方式逐漸將股權完全釋出。筆者建議的方案是「分批定期標售」,例如,每半年公開標售百分之五的股票,十年之內即可完全民營化。而且應事先訂定標售日期,使釋股的價格不受人為操縱或當時股市景氣的影響,也可免於涉及利用股市波動占全民便宜之嫌。經由此一公平的程序,可以使民股股東「投入多少資金就有多少影響力」,因而可以減少全民對「掏空」、「圖利」的疑慮。
第四,在進行民營化或定期標售期間,難免有「官民合營」的過渡現象,但官民合營不可視為常態。官股有政策立場,無論因為配合政策而犧牲民股股東的利益,或利用官股身份,為民股創造超額利潤,都有違公平原則。不如讓政府做純粹的裁判,民營企業做球員,角色分明,立場也不致混淆。若政府認為仍應維持其政策影響力,則當初就不該民營化。既已決定民營化,就應盡可能縮短公民合營的過程,以免滋生各種難以想像,也難以防犯的利益糾葛。
再者,早年討論民營化時,在野黨即曾質疑,公股釋出過半之後,即不再繼續釋股,卻仍維持政府在董事會中的控制權,似乎有逃避立法院和監察院監督之嫌。如果有此疑慮,則更應及早結束官民合營的經營型態。
以上所言,都已是老生常談了。再度重述,對政府政策未必有影響,但至少可以讓大家在討論公股董事應否過半時,多一個思考的角度。
●本文于2006年刊載於《天下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