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有肢體接觸的球類活動,如籃球,有時難免會發生球員間的踫撞與衝突,甚至演出全武行。發生這種事情,大家當然會責備球員缺乏運動精神與風度,而教練教導無方,也難辭其咎。
但稍微深入思考即知,發生這種事,其實裁判責任最大,甚至可以說,球員打架是因為裁判無能。
從觀眾的觀點,球賽最重要的是球技與戰術,包括團隊的攻防與個人的表現,因此當然希望雙方球員風度好、守規矩。然而從球隊的角度,往往更重要的是追求勝利。追求勝利的方法很多,合法的是所謂的戰術、體能與技巧,不合法的是小動作甚至是更粗野的手段。合法的方法比較難以訓練,不合法的動作則容易得多,因此就「務實」的觀點,不合法的作法更合乎成本效益。
不合法的動作本小利厚,大家之所以不敢經常為之,最重要的理由不是道德規範,而是因為有公正而嚴格的裁判在進行執法,因而雙方即使偶而超出規矩,也不至於將不合法的方法視為求勝的主要途徑。然而若遇上無能的裁判,沒有能力看出球員的小動作,讓球員心存僥倖,甚至間接鼓勵教練利用裁判的無能來設計不合規矩的戰術。若裁判刻意偏袒,則球員心生不滿,後果一定更糟。
在自由經濟體系下,個別的企業就像球隊和球員,其運作的最基本原則是在法律的規範下,將本求利。而政府主管機關的產業政策、立法與司法體系,其角色就類似裁判。如果這些裁判公正而嚴格,企業就不得不在產品創新、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等方面進行點點滴滴的努力,而這些努力的結果也滿足了社會(相當於球賽的觀眾)的期望。
反之,若裁判不公,或能力不足,無法防範某些企業「搞小動作」,使其可以輕易地「不當得利」,結果當然使遵循法令又有格調的企業大為吃虧。長此以往,為了生存,這些原本守規矩的企業也就不得不採取不公正、鑽漏洞的經營手法。
如果大部分的企業,其成功與獲利都不依賴創新或提升效率,而是競相以其他非正規的手法來獲取利益,則雖然不致於發生「球員打架」的情形,但由於公平競賽的精神盡失,比賽過程毫不精彩,觀眾大感失望之後,甚至會影響到社會對自由經濟體制(藉由競賽來激發努力)的信心。
●本文于2007年刊載於《天下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