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所引發的問題

立法從嚴,表面理由之一是道德理想高,因而提高了對人民或部屬之期許;執法從寬,則是由於法規太嚴,難以落實,加上執行能力不佳使然。
我們所處的文化,普遍充滿了此一傾向。從中小學時期多如牛毛的校規,一直到軍中「可大可小」的說法,都足以反映此一事實。
然而,就長遠看,「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卻可能引發一些副作用或後遺症。
其一是養成大家不重法制的態度。由於規定不合理,任何人若真的完全遵守規定,極可能變成動彈不得,因此,大多數人不得不設法突破法規之限制。有膽量、有能力鑽漏洞、找巧門的人,不但能從中獲利,甚至成為同儕心目中的英雄。視不守法為常態的文化,是國家進步的一大障礙,而此一文化卻正是肇因於長久以來嚴苛而不合理的法規。
其次是導致企業界將重心放在對「遊戲規則」的處理與掌握,而不是「為顧客創造價值」。學理上一再強調,企業必須要為顧客創造價值才能成功,然而,在法規繁複、解釋又極富彈性的環境中,誰最能看懂政府所制定的遊戲規則、最能掌握甚至玩弄遊戲規則,誰就最能勝出。至於以滿足顧客為基本前提的種種作法,則只求達到最低標準即可。
第三,規則愈繁複,規則制定者與執法者可以上下其手的機會就愈多。因為規則愈繁複,或規定愈不明確,解釋就更有彈性,也更可以配合各方需要,選擇修改各種規定的時機,甚至選擇性地執法。再者,在極為嚴苛的法規環境下,「人人皆為潛在罪犯」,凡事皆可依上位者的意思「可大可小」,則形同大幅提高上位者的實權。若以小人之心猜度,許多「立法從嚴」,未必是立法者與執法者道德高尚,而可能是希望藉此擴充本身的權力。
第四,當經營環境被嚴苛的法規塑造成「人人皆為潛在罪犯」時,企業內部就不得不任用可以高度信任的「私人」,以確保各種「犯罪事實」不致洩露。因此,走向制度化也必將更為困難。這些都會對企業經營的規模成長,產生負面的作用。
若欲提高人民的守法精神,並使企業更重視顧客價值、更樂於重用不是親信的專才,則政府應深入檢討此一「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文化。

本文于2006年刊載於《天下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