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唯有以良好的家族治理為基礎,才有可能做到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指經營權仍由家族掌控的上市公司,如果其背後的家族無法經由有效的家族治理來確保其「為大眾投資人謀求長期最大利益」的正派經營方針,則即使有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這些公司治理形式,也無法真正落實公司治理的理念。此一觀點,我在一些文章或演講中已再三強調。
而「未上市的家族企業發展到某一階段以後,也必須採行公司治理的做法,才能在家族治理上有所突破」則是從另一角度來分析家族企業,尤其是尚未上市上櫃,但規模已經不小,有相當歷史的家族企業。這些企業通常經營績效不錯,也不需引進外界大眾資金,創辦人不僅開創能力強,對內的掌控也十分深入。而且因為近於獨資,「朕即國家」,也沒有什麼「治理」問題。
然而當第二代(一位或好幾位)開始進入公司以後,經營體質就開始發生變化,必須以類似「公司治理」的方式來取代原來的家長式管理。
理由之一是第二代未必像創辦人一樣能對公司業務及人員掌握得如此深入,經營規模已不小,創辦人也準備逐漸淡出,家長式管理難以持續,因此多半要進入家族與專業經理人共治的時代。此時及早建立制度,顯然必要。
理由之二是,第二代參與經營的可能不只一位,有些還經營有業務往來的關係企業,每一位家族成員彼此的「目標涵數」未必相同,個人所重視的和公司的整體目標肯定也不太一樣。「朕即國家」的優點也消失了。
此時應比照上市公司去建立內稽內控、法令遵循、關係人交易,以及董事會權責的制度,例如明文規定每位家族董事、董事會、董事長的權利義務,不僅可以因為公平公開而減少潛在的家族紛爭,而且若將來希望上市,也可以因制度早已齊備而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