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社會企業

從事社會公益方式有很多種。其中傳統的模式是將營利活動與公益活動分由不同性質的機構來負責。亦即是企業為了追求利潤,努力發掘客戶需要,整合各方資源,提升產銷效率,然後股東從所分配的盈餘中、員工從其薪資所得中,捐贈出一部分,交由NPO來從事社會公益。簡言之,企業的責任是為股東賺錢,社會公益的事則由每位「自然人」從其財富中,依其個人價值偏好來支付,並各自選擇不同的NPO來負責執行。
另一種模式是近年來漸受注意的社會企業,希望以企業化經營方式來從事公益活動,甚至期望一方面以公益為經營的主軸,一方面也可以獲得利潤。
我認為傳統模式還是會維持其主流地位。理由之一是,獲利動機和「公益事業」並存會增加決策的複雜性。簡言之,如果企業同時追求營利與公益之目的,則在產品與服務對象選擇、採購來源、用人標準,甚至每天的管理決策中,將會面臨許多因為價值判斷所帶來的困擾,必然影響經營的效率。理由之二是,在傳統模式下,上市公司集合大眾資金,努力賺錢,大小股東可以依其價值偏好,以及對各NPO的評價,就其所分配的盈餘從事捐贈,如果偏好改變,或感覺某一NPO的執行效果不佳,捐款人第二年可以改變捐贈對象。由於捐贈人每年可以重新考慮及選擇,因而對各NPO也產生了監督的作用。而在社會企業模式下,將資金投入社會企業的投資人,人數眾多且價值分歧,如何確保經營決策及資源分配上能完全合乎每位投資人在社會公益方面的價值偏好,就變得十分困難。
即使是目標單純的營利機構,在公司治理上已挑戰重重,若經營目標多元而且主觀成分高,則更不容易要求其績效。國營事業就是因為「政策目標」與「利潤目標」並存,才會出現許多管理上的不合理現象。同樣道理,在社會公益的方向選擇與資源分配上,顯然也是將「營利」與「公益」分由不同機構負責比較單純。而且捐助者對這些NPO績效的要求也比較直接。
在社會企業中,我覺得「運用創意開發弱勢族群的潛能,並使其投入市場經濟中的產銷流程」的做法比較有意義。因為這樣可以使原本需要社會捐助的對象轉化為生產力的來源,同時也提升了他們的尊嚴。政府若能針對能大量僱用弱勢族群的企業提供補助,此一效果就能達到。
目前許多NPO在營運效率及資金運用的透明度上未達理想,是主張社會企業的人士們想要用企業化方式來取代第一種模式的理由。其實我們應協助NPO提升管理能力,並強化治理機制(例如要求簽證後完整的年報內容)即可,似乎還不需要大規模推動社會企業來取代它們。

●本文于2013年刊載於《今週刊》

小說和歷史

首先要向歷史學家們致歉,本篇內容若有冒犯,敬請原諒。
有人形容小說與歷史不同之處在於「歷史上的人名是真的,故事是假的;小說裡的人名是假的,但故事是真的。」我覺得很有道理。
以今日之民主開放與資訊充分,幾十年前的近代史尚且因為種種原因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可以想見千百年前的資料提供者、記錄者,以及當權政治人物,都可能因為個人目的或認知偏差,影響了歷史的完整性與客觀程度。反而小說作家因為不擔心得罪人,可以將真實世界中的社會與人性,透過故事而描述得淋灕盡致。
此一觀念可類比到企管教育的個案寫作。與上述道理相似,教學用的個案若要以真名發表,很少有企業負責人願意簽字同意學術機構正式報導其失敗經驗、決策錯誤、內控疏失、領導風格的偏差、高階人員或部門間的衝突,更不會公開其競爭致勝的秘訣。這樣充滿光明而和諧的報導,雖然不致淪為公關文宣,但極可能與外界感覺頗為不同。尤其現代媒體發達,各種角度的報導隨處可見,雖然並未經過當事人授權,但卻高度影響社會的普遍認知。結果可能出現的場景是:班上的學生或學員對個案公司擁有大量真真假假的資訊,教師卻要求他們針對「官方核定」的版本來進行分析討論。這種現象,雖不到荒謬的程度,卻也令大家對個案教學的效果產生質疑。
這種「具名發表」的風氣或要求,其實是基於國內外發行個案之學術機構的「獲利動機」。因為目錄上個案為數眾多,使購買個案的人或教師難以精挑細選,於是不得不依據企業知名度來選用;而未使用真名,或以「A公司」這種代號發表的,肯定乏人問津。這是我對「學術機構利潤動機影響教學效果」的因果關係分析。
近年來,我寫了一些隱名的短篇個案,字數不多,但分析與討論的空間卻可以很深很廣。由於大家猜不出是誰家的事,反而可以就個案所載內容深入推理、分析或批判,對學生的邏輯思考、聽說讀想、學理應用,乃至於知識建構能力的提升,效果更好。

本文于2013年刊載於《天下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