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治理不能全靠法律

如果希望家族企業永續經營,除了要慎選及培訓未來接班人之外,還必須進行制度化的家族治理,並進而以家族治理為基礎,落實良好的公司治理。
這個道理以及相關的做法,大家已逐漸了解與接受。然而我們通常談的家族治理雖然比較聚焦於制度面,例如家族憲法的制定、家族控股公司設計、股權分配方法,以及家族成員的權利義務等,但並不表示制度面以外的事不重要,或以為只要制度設計得完備,幾百年後家族成員必然會持續和睦團結,奮發向上。
所謂制度面的做法,包括運用家族控股公司或股權信託將家族所擁有的股權穩定結合(簡稱「綁在一起」),不允許個別家族成員將自己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出售給外人,更不可用這些股權來結合外人以爭取自己在企業中的利益或權益。這是家族治理或維持家族長期凝聚的關鍵機制之一。為了徹底落實「綁」的效果,有些家族會考慮運用複雜的法律框架、信託、契約等,迫使未來的家族成員永遠無法因為意見或理念不合而分家。
然而我認為,綁得太緊其實沒有必要。家族成員之間感情若已決裂,不僅不願意利用「讓家族控股公司買回股權」的機制來退出家族企業,甚至不顧長輩辛苦創業的艱辛而結合外人來「鬥垮」自己的兄弟,這些情況若普遍出現,表示此一企業其實也沒有必要藉助家族的主導而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
易言之,除了制度之外,家族成員的倫理修養、人格特質,以及彼此間的親情、尊重,也是家族企業永續經營不可或缺的因素。如果大部分的家族成員都短視近利、缺乏理想,對創業長輩的理念與期待毫不感念,甚至為了爭權奪利,互相視為寇讎,則再多的制度與法律規範都無法發生效用。在這種情況下,兄弟分家、將企業出售變現,或將股權全數捐為公益,可能是更好的方法。
這在觀念上與婚姻制度十分相似。兩人共組家庭,雙方的權利義務當然需要法律或某種形式的契約來保障與規範,這些都是期望婚姻關係能長期穩定持續的機制。但如果婚後發現彼此個性實在不合,無法長期共處,則最終的解決辦法就是分手。如果婚前以許多嚴格的法律約定來限制雙方自願分手的選擇自由,勉強將一對怨偶長期綁在一起,其實只是徒然增加雙方的痛苦而已。
古聖名言「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顯然也適用於家族治理和家族憲法。

本文于2013年刊載於《天下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