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發展需要全責機構

   政府在促進產業發展方面,可以僅建立遊戲規則,讓企業自由發展,不需任何輔導;如果要投入資源協助,就必須為每一個值得投入資源的產業設立產業發展的全責機構,讓它們擁有適量的資源並負起完全的責任。所謂責任是它們必須定期達到產業發展的某些具體指標,例如產值、就業人口、創匯金額等。
幾十年來,我們協助產業發展的方式並非依產業劃分,而是依「專業功能」分。政府支持了許多各有專長的輔導機構,例如在技術研發方面,廠商可以去找A機構幫忙;在外銷推廣方面,就應去請教B機構;在生產效率上則請C機構指導。此外,自動化找E,品牌經營找F,人才培訓找E,等等。
輔導機構間的這種分工方式當然專業水準較高,但極可能有兩項缺點。第一,任何產業或個別企業去請教各種輔導機構時,所獲得的建議方向多半不同,例如A機構肯定強調技術發展,B則主張投入更多資源在外銷拓展,餘次類推。都很有道理,使企業不知所從,資源與努力方向也無法聚焦。加上這些機構間在預算上存有競爭關係,不太容易建議潛在服務對象朝「非本機構專長」的方向去努力。
第二項問題是,各輔導機構雖然很盡力,但績效不易衡量,或只能衡量「投入」的部分,無法衡量產業的整體發展成果。易言之,各機構只能提報有多少企業曾來請求輔導或參與活動,或共收到多少廠商的配合款。至於整體產業的發展,誰也無法全面負責,因此也不必負責。
產業公會只負責反應產業內不同業者各自的立場,因此很難整合並設計出產業全面的長期策略;政府主管機關的任務主要在「制定產業規範」,難以同時兼顧「發展」的角色,因此二者對特定產業的發展策略設計、執行方法以及成果皆無法負起較全面的責任。
展望未來,無論是文創、電商、物流、觀光、生技,政府若希望為產業發展提供協助,必須要先設立該產業發展的全責機構,並課以產業發展的明確績效目標,才可能發展出具體可行的產業策略,帶領大家的努力方向,並設法突破產業發展的共同障礙。

         ●本文于2015年刊載於《天下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