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管知能與工程科技大不相同


商管專業知能與工程科技二者的知識性質極不相同,因此某些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產學合作等方面的作法,在工程或科技方面可能可行,但在商管方面則未必。
此二者最大的差別在於:工程科技通常高度依賴精密而昂貴的設備,同時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商管方面的知能載具主要是「人」,而且「人」所能掌握的商管知能很難經由法律來限制其外溢與流傳。同理延伸,可知大部分自然科學比較接近工程科技;文學院、法學院的知識特性則比較類似商管專業。
多年以前,國科會對學術研究的支持幾乎完全從理工學院的角度來思考,因此在經費使用上只提供「設備」補助,而不提供薪酬補助。有些商管學院的學者或許還可申請研究經費來從事大規模的調查,但其他依賴文獻閱讀、訪問、思考來進行研究的人(包括文學院、法學院的學者),就發現這類「研究活動」都不在經費補助之列。
另一個實例是政府支持的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基於上述的工程科技特性,工研院等財團法人可以利用政府預算購買設備,為那些無力購買此種設備的中小企業進行共同研發,也可以邀集幾家有共同需求的企業,一起分攤費用來從國外引進技術或購買專利權,因此工研院等財團法人有其存在價值。再者,高價的設備與智財權保護,使財團法人中的研究人員想藉著這些技術知識,自行出去創業的可能性也比較受到限制。
然而同樣是經濟部所支持的商業發展研究院,若採取同樣的作法就不容易。商業服務業想提升本身的商管專業知能,除了必須在組織內部自行發展、自行傳承之外,如果希望從國外引進新的作法,就應該自行派人前往觀摩實習,並且實做一段時間後才能將這些經營能力逐漸建構在自己員工身上。此一過程不太需要財團法人來協助「技術轉移」,而且財團法人中的研究人員若擁有這些能力,大可帶著這些知能自行創業或轉任到企業界去,「智財權」法律也難以規範。
第三個實例是近來日漸風行的產學合作。學校經費緊縮,畢業生謀職不易,因此由企業界支付經費來贊助學生進行其所指定的研究,畢業後就到該企業去上班,這種安排在工學院是十分可行的。因為學校有研究設備可以讓許多企業一起利用,學生所研究的項目與贊助企業的研發方向之間有高度的「專屬關聯」,加上智財權的保障,使學生畢業後不容易帶著技術轉任到其他企業,因此學校、企業、學生三者可以各取所需,共創多贏。而商管學院的MBA教育,不需要高價的研究設備,訓練的又是通才,企業難免擔心支付了學費又分享了經驗,等學生畢業以後萬一留任意願不高,僅依賴簽約綁人,十分麻煩,不如等學生完成學業後再來擇優選聘,更為實際。

當然,若學校自認無法提供有用的專業知能,又對學生就業缺乏信心,於是將「教導」與「就業」的責任及早交給企業,學校只提供「學位」,就不在此處討論範圍內了。

本文于2011年刊載於《今週刊》